
纪云涛:
经查,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,你在担任台州沃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经理期间,存在利用基金产品参与内幕交易的行为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,根据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,认真吸取教训,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,提高规范运作意识,采取有效措施,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,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浙江证监局
2025年12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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